华丰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招商加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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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8-09-08 14:07:21   来源:宁阳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宁阳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招商引资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政策 

  第一条 县外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居住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第二条 县外客商投资新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新建生产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土地出让金除征地补尝和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地方政府收益部分,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予以免收,投资1000—3000万元的,给予80%扶持,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扶持。对境外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收益部分。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密度应不低于160万元/亩。

  第三条 县外客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或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需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对投资额大、经济拉动大、财政贡献大、技术含量高、安排就业多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县外国内客商投资新建生产性经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8年内,按新增地方财力,前4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70%扶持,后4年按50%予以扶持。 

  第六条 凡被认定的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下同)高新技术企业和境外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8年内,按新增地方财力,前4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80%扶持,后4年按60%予以扶持。

  第七条 县外客商投资新建的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经营项目,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按新增地方财力,前4年按60%给予扶持,后4年按4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境外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业、娱乐业、信息咨询、高新技术开发等非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8年内,按新增地方财力,前4年按70%给予扶持,后4年按50%给予扶持。

  三、服务环境政策 

  第九条 外商来宁阳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收费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下限征收,进入开发区(园区)、项目聚集区的项目,办理证照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开发区(园区)、项目聚集区实行扎口管理,进入各区的项目投产运营后,属于市级以上垂直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收取后需上交市级以上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收取。未经各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区对企业进行检查。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县纠风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外商办事实行“代办制”。进入开发区(园区)、项目聚集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区管委会负责代办;其他项目由县、乡招商引资工作机构代办,实行一站式服务,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超出本县权限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从速办理。

  第十二条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商,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对外商提出的困难和投诉事项,由县招商局、外经贸局、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协调、解决、处理,必要时外商可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纠风办、招商局负责为外商办理“外商证”,对外商使用的车辆,由县招商局负责办理“特别通行证”。

  第十三条 外商到我县投资、经商、办企业,有固定资产和固定居所的, 在购房、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县内外招商引资者,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1、对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的第一引荐人,由县招商委认定后予以奖励。

  2、凡属非职务行为引进无偿资金或无偿设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或设备现值的10%予以奖励,属职务行为引进无偿资金或无偿设备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凡引进县外国内资金,到我县兴办生产加工项目的,按县外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1%予以奖励,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2%予以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投资企业第一完整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税收的10%(合资合作企业按县外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给予奖励。引进有税收的其它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0.8%予以奖励。

  4、凡引进国(境)外资金,到我县兴办生产加工项目的,按国(境)外实际到位资金折合人民币数额后的1.5%予以奖励。也可按自纳税之日起,投资企业第一完整年度实际形成的地方税收的15%(合资合作企业按境外投资者持股或投资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引荐者的奖励一般按1年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予以奖励,投资额较大、需跨年度建设的项目,最长按2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对引荐人的确认以外来投资者证明为主,属多方引荐的,按一方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第一引荐人与其他引荐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实际享受的优惠政策比现行政策更优惠的,对引荐人的奖励相应降低一定比例。

  第十八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1年内实际到位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部分达到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予以奖励外,根据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再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条 奖励兑现时间。属引进资金的,资金到位后即可全额兑现;属引进项目的,在注册资金到位并开工建设后,先按应得奖励总额的30%(以注册资金为基数)予以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程序。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委办公室认定审核后报县招商委领导批复,引荐单位或引荐人持批复到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取奖金。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政策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之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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