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
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以内使用权的,在工业园区每 亩土地价格为3万元,在非工业园区每亩地土价格不高于8万元。
土地租赁,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实行零租金。
[税收优惠]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来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份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返还50%,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份 第一年全部返还企业。
凡在市区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在投资创业阶段,实行10年优惠期,即所缴纳的税收中本级财政留成部份,第一个5年全额返还,第二个5年返 还50%。
[水电优惠]
对外来投资工业型企业所需的水、电、通讯、电视实行零费用接通,免收水、电、通讯、电视增容费,其水价、电价、电视收视费、通讯费等均实行同 城同价。
对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平一通”(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
[规费优惠]
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地方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地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 6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50%收取。
凡在市区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享受“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