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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政策后,从第6年开始,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后的3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2.对外商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所得税除享受《税法》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及“二免三减半”政策外,经批准,可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3.对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有关项目,可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到期后,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6年至第10年每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50%的资金奖励。
4.在镇江新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享受15%的税率,差异部分由新区给予补助。
5.对外商新办的事关镇江市长远发展的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地价,并可享受免收和减收市级以下土地收益留成部分的优惠。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一事一策,特事特办。
6.对外商新办的工业性项目,其土地出让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在缴完国家、省收部分后,市收部分可以土地年租金方式逐年缴纳。
7.对外商新办的农业综合开发(包括农、林、牧、渔)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
8.对外商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科技、教育、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
9.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10.参与企业改革,购买公有产权,可在核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一次性付款的允许下浮10%,受让额超过60%的可下浮10%,受让额达到100%的可再下浮10%,并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价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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