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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1)
2008-05-09 10:30:56   来源:拓富网   浏览次数:76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晋发〔 200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2.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和铝材深加工等。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钕铁硼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磁性材料、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5.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
  6.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7.服务业。主要是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8.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等。 
  9.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 
  10.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 
  1.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9.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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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三)推行政务公开。 
  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公场所。各职能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场做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做出决定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做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 

  (四)落实首办负责制。 
  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验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报的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应当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凡接下申办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帮助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五)实行限时办结制。 
  1.对属于我省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2.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4.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任务书。省外事部门凭出国任务书、出国签证表、有关政审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签发护照手续;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5.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一般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六)在我省审批权限内,委托太原市对投资总额 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委托其他地级市、各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七)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
并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八)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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