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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意义重在灾后重建
2008-05-22 09:49:58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29  文字大小:【】【】【

  地震保险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时间都不长,即使是地震频发的日本,其地震保险制度也是在 1964年之后才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在日本,地震保险作为房屋火灾保险的附加险存在,房屋所有者有权选择购买与否,但由于日本地震频发,地震保险的实际购买比例较高。与之相对应,新西兰地震保险是强制购买的,当房屋所有者购买房屋火灾保险时,必须同时购买地震保险。

  无论是新西兰的强制购买还是日本的非强制购买,两国地震保险在制度设计中都突出了政府参与的特征。这表明,地震保险在很大程度上,特别是家庭财产部分,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险属性。尽管损失惨重的地震是极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基本是无力赔付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国家地震都列入财险免责条款的重要原因。

  既然保险市场本身无力解决在地震灾难中的市场失灵问题,那么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干预作用。日本和新西兰的经验表明,在政府提供地震再保险的情况下,合理的地震保险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提高灾后重建的效率。

  地震保险的制度设计当然要结合本国实际,但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国际经验也要积极借鉴。例如在地震保险费率方面,各国一般都按地区和建筑抗震等级来确定,这种经验具有通用性。各地区发生地震的概率千差万别,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大相径庭,以此作为费率标准的参考因素之一是非常合理的。而建筑物抗震能力更是直接决定地震损失的主要因素。延伸一步考虑,在地震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发生不符合其名义抗震能力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有权向建筑开发商和承建商提出索赔要求。尽管这种建筑质量责任追究方法代价沉重,但在其他建筑质量检验渠道有可能失效的情况下,遭遇不恰当损失的保险公司或许能够更好地推动建筑质量提升。

  建立有效的地震保险制度并非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历史也不过十几年而已。它或许无法减小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但却能有效地提升灾后重建效率。而且,由于损失责任承担比较明确,灾后引发的损失责任承担争议也将大幅减少。从灾后重建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全国性地震保险制度值得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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