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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行业不得串通定价

发布时间:07-08-03 08:38:09 
 

针对当前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快、市场价格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国家发改委于2007年7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要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地方,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对各省(区、市)授权市、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是要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需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是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是要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要在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多时,及时采取调整社会保障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五是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正确分析价格上涨的原因,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上涨的影响;恰当宣传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安定人心,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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